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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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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第 53-1 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核准之零組件,其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
一、輕度設計變更:指對原核准基礎無顯著影響之變更。
二、重大設計變更:指除輕度設計變更外之其他設計變更。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得進行輕度設計變更,並於變更後將修正資料提交民航局備查。
經重大設計變更之零組件,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依第五十條之規定重新申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
EN
第 50 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附件十四):
一、申請書(附件十五)。
二、零組件所欲安裝之航空產品說明。
三、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
四、零組件構型之設計圖及技術資料。
五、界定零組件結構強度之尺寸、材料及製程資料。
六、證明零組件之設計符合相關適航標準之必要計算及測試報告。但申請人證明零組件之設計與型別檢定證中核定之設計相同者,不在此限;該設計係以授權使用取得者,應提出授權使用文件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