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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森林法 EN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森林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雖有於他人森林內擅自開墾或設置工作 物者,對於他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違反本法者處以罰鍰之規定, 但此項行政罰,並無阻卻刑罰之效力,如果上訴人等在保安林內竊佔土地 開墾之所為,已與刑法上竊佔罪之構成要件相合,即不能因其另有行政罰 之規定,而可免除刑責。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係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之特別規定,自 應先於普通法而適用。被告因搬運材料,行至某處森林休息吸煙,忘將擲 地火柴熄滅,致引著枯草延燒森林,應依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