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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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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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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第 53 條
船舶具備有效之國際公約證書,並經驗船機構檢驗入級者,視為已依本規則之規定檢查合格,免發船舶檢查證書。
依前項規定免發給船舶檢查證書者,其依各項國際公約及船級規定所施行之檢驗,應由驗船機構逐月將檢驗報告寄送航政機關備查。
依規定免發船舶檢查證書之船舶,依有關法令規定應送驗檢查證書時,得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有效之國際公約證書及驗船機構所發船級證書代之。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N
第 31 條
船舶具備國際公約證書,並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檢驗入級者,視為已依本章之規定檢查合格,免發船舶檢查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