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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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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商標法
EN
第 53 條
異議人得於異議審定前,撤回其異議。
異議人撤回異議者,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提異議或評定。
1.
裁判字號:
67 年判字第 1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謂「商標之註冊」,係指商標專用權之創設註 冊而言,其有違反該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始得申請評定。至於在專用 期間內為移轉註冊者,僅係商標專用權人之更易,其移轉註冊本身,並無 該條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