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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定未成年子女,限於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審定給卹者。所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以國民年金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準。
教職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另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