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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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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 53 條
外匯證券商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外匯業務,涉及新臺幣結匯或外幣間兌換事宜,應依申報辦法及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
EN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
一、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
(一)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業務。
(二)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三)涉及外匯之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
(四)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五)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六)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參與證券商業務。
(七)國內外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業務。
(八)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業務。
(九)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國內受委任機構業務。
(十)以信託方式辦理涉及外匯之財富管理業務。
二、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三、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
四、其他經本行許可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匯業務。
前項各款業務涉及外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者,該外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不得以新臺幣計價,且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匯率或利率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