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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本規則所稱證券或期貨機構,係指本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同業公會、槓桿交易商、期貨服務事業、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服務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 EN
期貨經理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業務之主管或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執行第七條所定業務之經理人及從事第七條第一款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有關交易決定之業務員,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交易決定人員,如為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決定,應具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知識或經驗,並應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機構辦理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