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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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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53 條
自動撒水設備竣工時,應作加壓試驗,試驗方法:準用本編第四十四條規定,但乾式管系應併行空壓試驗,試驗時,應使空氣壓力達到每平方公分二‧八公斤之標準,在保持二十四小時之試驗時間內,如漏氣量達到○‧二三公斤以上時,應即將漏氣部份加以填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
第 44 條
消防栓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作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十四公斤,如通水後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則試驗壓力應為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加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
試驗壓力應以繼續維持兩小時而無漏水現象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