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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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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EN
第 53 條
行為人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屆期未恢復原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國土測繪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第 13 條
在永久測量標上堆積雜物、懸掛繩索或塗抹污損,致妨礙永久測量標效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屆期未恢復原狀者,並得逕行排除或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