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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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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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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3 條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
第 52 條
高等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各室置主任一人,並依業務性質分科辦事。
高等法院分院除不分科外,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