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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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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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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528 條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
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
1.
裁判字號:
42 年台抗字第 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而未將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除外,是 債權人就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保全強制執行,不聲請假扣押而聲請假 處分,自為上開條項之所許。
2.
裁判字號:
廢
23 年抗字第 35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三人如主張假扣押之標的物為自己所有者,僅得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不 得對於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
3.
裁判字號:
廢
23 年抗字第 6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抗告得提出新事實及證據,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之所明定,故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除得依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聲請撤銷假扣押 之裁定外,如在抗告期間內,並得以此為理由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
4.
裁判字號:
廢
21 年上字第 26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判以裁定行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甚明 ,無以判決行之之必要。
5.
裁判字號:
廢
19 年抗字第 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所謂假扣押之決定 (即裁定) 得為抗告者,係指准許假扣押者而言,若駁 回假扣押之聲請,則限於原聲請人始得抗告。
6.
裁判字號:
廢
17 年抗字第 2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扣押之決定雖許債權人或債務人為抗告,但第三人如主張假扣押之標的 物為自己所有者,僅得提起異議之訴,而對於假扣押之決定 (裁定) ,不 許以抗告逕求其撤銷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