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事訴訟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527 條
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1.
裁判字號:
32 年抗字第 7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第一審法院所為假扣押裁定,雖未記載債務人因停止或撤銷假扣押應供擔 保之金額,然債務人提起抗告時,抗告法院儘可就此部分予以變更,要不 得僅據此點遽將命假扣押之裁定廢棄,駁回假扣押之聲請。
2.
裁判字號:
廢
23 年抗字第 2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扣押係以保全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為目的,故法院定債務人欲停止或撤 銷假扣押時應供擔保之金額,應以請求及從請求之金額及其他程序費用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