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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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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524 條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1.
裁判字號:
廢
29 年聲字第 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條第一項所謂本案管轄法院,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 ,除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外,係指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而 言,故訴訟現已繫屬於第三審者,聲請假扣押應向第一審法院為之,不能 逕向第三審法院聲請。
2.
裁判字號:
22 年抗字第 7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於本案訴訟尚未繫屬於法院前或已繫屬法院中,均 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五條、第四百 九十九條之規定自明。
3.
裁判字號:
廢
22 年抗字第 2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聲請假扣押時,受聲請之法院有管轄權者,不因以後定管轄之情事變更而 失其管轄權,故聲請假扣押時,本案訴訟繫屬於第二審者,第二審法院雖 於該訴訟脫離其繫屬後始為假扣押裁定,亦不得謂為無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