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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雖就擔保不足之額得聲請假扣押,但不得僅以抵押 物所有權之讓與,即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設定有抵押權之債權,債權人苟未能釋明抵押物不足供其債權全部之清償 或有其他特別情事,不得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該債權 人聲請假扣押自應予以駁回。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扣押非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恐難執行者不得為之,所謂不能強制執行, 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 力之情形等是,所謂恐難執行,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是也。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扣押制度係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故凡假扣押之聲請,必須有將來不能 執行或執行困難之虞,始得為之。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扣押之規定原為保全強制執行之程序,祇須合於他日難於執行之條件即 可照准。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 狀態,皆係假扣押之原因,即法文所謂日後不能為強制執行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