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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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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52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1.
裁判字號:
49 年台抗字第 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因債務人發生動員時期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九條第九款規定之事由,固不得為強制執行,而保全程序既不在該條例禁 止之列,則債權人如具有假扣押之原因,聲請假扣押即非法所不許。
2.
裁判字號:
42 年台抗字第 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而未將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除外,是 債權人就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保全強制執行,不聲請假扣押而聲請假 處分,自為上開條項之所許。
3.
裁判字號:
31 年聲字第 1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假扣押程序,係為債權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若債權人之請求已有確定終 局判決可為執行名義,即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自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
4.
裁判字號:
29 年渝抗字第 4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假扣押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保全強制執行之程序,第 三人就執行標的物主張有所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者,其訴訟標的為異 議權而非給付請求權,既非所謂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即無 依假扣押程序保全強制執行之餘地,其就執行標的物聲請假扣押,自屬不 應准許。
5.
裁判字號:
29 年渝抗字第 1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商號經理人對於商號所負之金錢債務,並無以自己財產清償之義務,則商 號債權人就經理人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自為法所不許。
6.
裁判字號:
26 年渝上字第 8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假扣押,雖係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以保全強制執行,但債務人處分其財 產時,惟對於該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人為無效,故債務人與該債權人成立和 解,將該項財產權讓與該債權人者,不得謂其處分為無效,嗣後他債權人 就該財產聲請執行時,該債權人自得提起異議之訴。
7.
裁判字號:
廢
22 年抗字第 23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權人在第一審聲請假扣押,雖曾經裁定駁回,然在第二審如已具備假扣 押之要件,仍得聲請假扣押,不能以其前就該請求所為假扣押之聲請已被 駁回,即謂訴訟要件有欠缺。
8.
裁判字號:
廢
20 年抗字第 7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扣押為保全程序之一種,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 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法文所謂債權人者,係指主 張債權之人而言,至所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尚待本案之判決,非聲請假 扣押時先應解決之問題。
9.
裁判字號:
廢
19 年抗字第 4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扣押不過為保全程序之一種,其與該扣押標的物之管理權應誰屬之問題 ,固可分別裁判。
10.
裁判字號:
廢
19 年抗字第 4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扣押制度係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故凡假扣押之聲請,必須有將來不能 執行或執行困難之虞,始得為之。
11.
裁判字號:
廢
18 年抗字第 2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扣押之規定,原為債權人之利益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俾免日後執行之困 難,若已有確定裁判不認其權利之存在,則其假扣押之聲請即屬不應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