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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出版人於重製新版前,應予著作人以訂正或修改著作之機會。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逾期不遵行者,喪失其出版權。
出版人對於著作,不得增減或變更。
出版人應以適當之格式重製著作。並應為必要之廣告及用通常之方法推銷出版物。
出版物之賣價,由出版人定之。但不得過高,致礙出版物之銷行。
同一著作人之數著作,為各別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其數著作,併合出版。
出版權授與人就同一著作人或數著作人之數著作為併合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著作,各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