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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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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52 條
正面彎曲試驗片、背面彎曲試驗片、側面彎曲試驗片、縱向彎曲試驗片之形狀、尺寸與各該試驗之試驗方法及試驗用夾具等,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三九四○「金屬材料彎曲試驗試片」、國家標準CNS三九四一「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及國家標準CNS一二六七六「對接熔接縫模彎試驗法」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彎曲試驗準用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
第 50 條
抗拉試驗方法及抗拉試驗片之形狀、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一二四五五「對接熔接拉伸試驗方法」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因試驗片厚度較厚致無法實施抗拉試驗者,得以薄鋸將其鋸成試驗可能之厚度實施抗拉試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經切開之全部試驗片,均應實施抗拉試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