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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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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 52 條
公路養護經費應依公路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徵收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為主要財源,其有不足者,應由各級政府籌措支應。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7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