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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52 條
說明書所載之設計名稱、物品用途、設計說明之用語應一致。
前項之說明書,應以打字或印刷為之。
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之外文本,其說明書應提供正確完整之翻譯。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125 條
申請設計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設計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說明書及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