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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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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第 52 條
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
承兌人到期不付款者,執票人雖係原發票人,亦得就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所定之金額,直接請求支付。
1.
裁判字號:
廢
18 年上字第 3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匯票付款人於承兌後始負付款之責,若未經承兌自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