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2 條
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執行至當日八時前釋放者,應取具被處罰人之同意書備查。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54 條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時釋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