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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
一、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受益人為配偶時,應載有結婚日期;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請領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四、以在學資格申請者,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檢附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
五、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或受監護宣告相關證明文件。
六、受被保險人扶養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者,應檢附薪資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 EN
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五、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六、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適用範圍、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