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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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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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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
EN
第 52 條
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62 條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違反第五十二條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二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