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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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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52 條
立法委員違反本規則第五十條規定者,應付紀律委員會議處;本院員工違反者,由院長依法處分之;列席人員違反者,由本院函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立法院議事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
第 50 條
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立法委員、列席人員及本院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宣洩。
關於秘密會議,如須發表新聞時,其稿件應經院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