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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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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516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6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解釋文:
訴願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關於寄存送達 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部分,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 及訴訟權之意旨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