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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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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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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516 條
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之。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出版權授與人,已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經第三人公開發表,為其所明知者,應於契約成立前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47 條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第 349 條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第 350 條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1 條
行政院為維護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3 條
企劃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海域、海岸巡防全般政策、方案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年度施政計畫之策定、審議、管制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中、長程規劃之研究、審議及推動事項。
四、關於綜合性專案研究工作之規劃、協調、處理及成果追蹤事項。
五、關於機關組織結構及功能之研議事項。
六、關於重要施政列管案件及考核資料之綜合規劃、協調及追蹤管制事項。
七、關於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事件之研處事項。
八、關於法規之研審、修訂、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14 條
本署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5 條
本署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