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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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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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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512 條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向原判決法院之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
1.
裁判字號:
72 年台上字第 5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又該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 定。其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確定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規定向民 事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者,自亦相同。
2.
裁判字號:
72 年台上字第 5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又該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 定。其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確定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規定向民 事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者,自亦相同。
3.
裁判字號:
廢
43 年台上字第 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六條之 規定,雖應依民事訴訟法向原判決法院之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然第二審 法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確定判決所為再審判決,得否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仍應依刑事訴訟判斷之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四條) 。如其刑事訴訟之 第二審判決原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則關於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法院 再審判決,亦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之限制,不在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