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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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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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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511 條
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1.
裁判字號:
28 年移字第 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行竊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經原審法 院判決後,未據上訴,茲上訴人雖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合法上訴, 但第三審法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2.
裁判字號:
28 年移字第 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發掘墳墓案件,不服原審刑事訴訟判決及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一併提起上訴,關於刑事判決之上訴,業經原審認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在案,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雖非不合法,但第三審僅應就附 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而為審判,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3.
裁判字號:
26 年鄂附字第 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上訴人等因殺人案對於原審判決聲明不服,關於刑事部分,既經本院認其 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則其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 訴,雖屬合法,仍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