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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511 條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1.
裁判字號:
67 年台上字第 29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民法第五百十一條係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 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可知終止契約與賠償損害各為一事 ,原審解為須定作人對承攬人賠償損害後始得終止契約,自非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