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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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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51 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故意犯罪行為,以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為準。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26 條
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