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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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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51 條
漁會總幹事因請假、特別休假、出差等致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漁會總幹事指定部門主管以上人員代理之。但不能執行職務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準用前條規定代理之。
漁會無前項合格之代理人員時,由總幹事就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指定之。但總幹事不予指定或無法指定時,由理事長指定之。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
第 50 條
漁會總幹事任期屆滿、出缺或停職時,應就漁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依主任秘書、秘書、會務部門主管之順序代理總幹事職務,並報理事會及主管機關備查。
漁會無前項合格之代理人員時,由理事長就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