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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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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
EN
第 51 條
同一漁場有多種漁法採捕時,主管機關得徵詢漁業人意見,訂定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86 條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