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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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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第 51 條
貨物裝卸由託運人或受貨人為之。但鐵路機構得公告特定裝卸作業由鐵路機構為之,其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託運人或受貨人使用鐵路機構設備裝卸貨物時,應依鐵路機構規定繳納費用。
鐵路機構應就前條第一項所定危險物品及其他因安全考量經鐵路機構公告之貨物,訂定裝卸運送安全作業規定。
鐵路運送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
第 50 條
託運人託運靈柩、屍體、動物、危險物品或其他因安全考量經鐵路機構公告之貨物,應派押運人,並依鐵路機構規定繳納押運費用。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送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辦理。
託運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