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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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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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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EN
第 51 條
監獄辦理維持或廢止受刑人假釋中,發現已有刑法第七十八條或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所定應撤銷或得撤銷假釋之情形者,應僅辦理撤銷假釋,其餘不予以處理。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78 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
EN
第 74 條
緩刑或假釋期內,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生活行動及交往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