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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執行第七條所定業務之經理人及從事第七條第一款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有關交易決定之業務員,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交易決定人員,如為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決定,應具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知識或經驗,並應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機構辦理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 EN
期貨商業務員除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之業務者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經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二、經本法第五條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仍在執行業務之有效期間內,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及經本會認可者。
三、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四、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期經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 EN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經理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研究分析、交易決定或交易執行。
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推廣或招攬。
三、內部稽核。
四、主辦會計。
五、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