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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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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EN
第 51 條
未依前條規定繳納稅款及罰鍰而無保證金抵付,亦無扣押物或擔保品足以變價取償,或抵付、變價取償尚有不足者,移送強制執行;海關並得停止受處分人在任何口岸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至稅款及罰鍰繳清之日止。
海關緝私條例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
EN
第 50 條
依本條例處分確定案件,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未將稅款及罰鍰繳納者,得以保證金抵付或就扣押物或擔保品變價取償。有餘發還,不足追徵。
前項變價,應以拍賣方式為之,並應於拍賣五日前通知受處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