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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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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第 51 條
出口之船舶於結關開航前,對於所裝載之出口貨物,應由船長或大副按裝貨單或訂艙資料與出口貨物艙單所載逐項核對無訛,並在出口貨物艙單上簽證。如有短裝或退關等情事,應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47 條
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已運離原申報存放地點,如須辦理退關手續者,應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填具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經現存地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經營人查對簽證,交由值勤關員抽核後,憑以辦理後續退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