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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N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
五、虛報進項稅額。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課徵方式,係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差額課 徵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進項稅額之扣抵採申報制,故計算同法第 51 條第 3 款漏稅 額時所得扣減者,限於稽徵機關查獲時已申報之進項稅額。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行政機關為行使法律所授與裁量權,在遵循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內,必須 實踐具體個案正義,惟顧及法律適用之一致性及符合平等原則,乃訂定行 政裁量準則作為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基準,既能實踐具體個案正義,又 能實踐行政之平等原則,非法律所不許。財政部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 額或倍數參考表按各種稅務違章情形及違章後情形等事項分別訂定裁罰金 額或倍數,該表除訂定原則性或一般性裁量基準外,另訂有例外情形之裁 量基準,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並無牴觸。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依法經營之合作社,應免徵營業稅,固為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九款所明定。 但不依法經營合作社業務或對非社員營業者,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仍 應課徵全部營業稅。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查原告係福利社將理髮部業務全部交由他人承辦,而收取固定數額之福利 金,不負盈虧責任,一切經營業務亦全由該承包人負責,顯與約定一方供 給勞務一方給與對等給付之報酬之僱傭契約不同,是其名為僱傭,實係招 商承辦。被告官署就該理髮部每月營業額,依法補徵營業稅,自非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