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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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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51 條
權保會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復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進行賠償協議。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0 條
權保會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復審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復審。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