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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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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51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復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除禁役者不予復官外,自復權之日起復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之日起復官。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15 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官: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前項免官原因消滅後,得核予復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