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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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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EN
第 51 條
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徵收土地圖說,應繪載左列事項:
一、被徵收土地之四至界限。
二、被徵收地區內各宗地之界限及其使用狀態。
三、附近街村鄉鎮之位置與名稱。
四、被徵收地區內房屋等改良物之位置。
五、圖面之比例尺。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224 條
征收土地,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征收計畫書,並附具征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依前二條之規定分別聲請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