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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協議。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 EN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