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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EN
政治團體不得收受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之捐助。
人民團體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收受捐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捐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