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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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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51 條
協同或不同意見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該大法官得指明顯然錯誤及更正之文字,經審判長同意公告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條第二項於前項公告更正準用之。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
第 50 條
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駁回更正裁判之聲請,以裁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