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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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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第 51 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全部科目免試者,於本法施行後仍依該規則規定辦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一、實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前項第一款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