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一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
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
,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
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
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二 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
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
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
,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三 依憲法之規定,向立法院負責者為行政院,立法院除憲法所規定之事
項外,並無決議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權限。故立法
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所為「咨請總統儘速重新提名行政
院院長,並咨請立法院同意」之決議,逾越憲法所定立法院之職權,
僅屬建議性質,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