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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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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509 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將原審判決撤銷而就該案件自為判決者,應分別情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
一、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其影響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有審理事實之必要時,應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之民事庭,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民事庭。
二、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於附帶民事訴訟無影響,且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上訴駁回。
1.
裁判字號:
廢
29 年附字第 4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因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予以駁回,經原審認為無誤,仍予維持,雖本 院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恐嚇等罪,應屬軍法裁判,撤銷兩審判決,將其自 訴諭知不受理,但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駁回原告之訴,亦為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前段所明定,原審維持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 之訴,既係援用該條項之規定,縱其敘述理由容有未當,而判決結果究無 違法之可言,因而刑事訴訟之變更,即不能謂於附帶民事訴訟有何影響, 仍應將上訴人之上訴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