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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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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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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508 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之者,應分別情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
一、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其上訴。
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其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有審理事實之必要時,應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之民事庭,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民事庭。
1.
裁判字號:
32 年附字第 4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加害人對於被害人生前負法定扶養義務 之第三人所應賠償之損害,依同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自應按被害人之 扶養能力,及與應受扶養之第三人之關係,於可以推知該被害人之生存期 內,所應給付之扶養額,為計算賠償額之標準,原審判決並未依法算定賠 償額,對於被告不應賠償之主張,亦毫未有所論斷,憑空酌定賠償額為八 千元,顯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
2.
裁判字號:
廢
32 年附字第 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上訴人第二審辯論終結後,雖有失其扶養身分之情形,上訴人亦祇可於 將來執行時,以有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提起異議之訴,要不得以 此為原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
3.
裁判字號:
29 年附字第 2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本件上訴人等自訴被上訴人毀損房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原狀 ,經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及第三審上訴,經判 決駁回在案。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第一審既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乃援用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訴 ,顯屬用法不當,原審僅於判決理由予以糾正,未將第一審關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之判決撤銷改判,亦不得謂非違背法令,應由本院將其判決撤銷 ,自為判決,以資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