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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經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所提起之上訴,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雖有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得不敘述理由之規 定,但係指刑事訴訟之上訴已經敘述理由足資引用者而言,如係獨立就附 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者,自應依限提出理由書,否則即應駁回其上訴。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因意圖姦淫和誘有配偶人脫離家庭案,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 原審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法定期 間內補提理由書,雖該上訴人對於相姦部分之刑事上訴敘有不服之理由, 然前述之附帶民事訴訟,係請求交人,屬於和誘有配偶人脫離家庭而發生 ,自不得認為已敘有理由。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經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得不敘理由, 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雖有明文規定,但此項法文,係以刑事訴訟之 上訴已經敘述理由,關於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妨予以援用者而設,如 刑事訴訟之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而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部分,又未另具 理由,則其指摘原判決違法之點何在,殊屬不明,第三審法院仍無憑據以 裁判,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經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所提起之上訴,得不敘述理由,係因當事 人之一造提起刑事上訴,已敘述上訴理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可資引 用時所設之規定,若當事人之一造提起刑事上訴敘有上訴理由,而與他造 當事人之利害既屬相反,終非他造當事人之附帶民事上訴可為援用,該他 造當事人之上訴,即仍應以書狀敘述上訴理由,方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