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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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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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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506 條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限制。
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
1.
裁判字號:
81 年台附字第 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所指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附帶民事訴訟第 二審判決,除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限制外,並以第二審係實 體上之判決者為限,程序判決不在上開得上訴之範圍。此由同條第二項規 定「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可以推知。因此項程序判決如許上訴 ,本院亦無從為實體上之審判,祇能審查此項程序判決之當否,駁回上訴 或發回更審。即不能認為確係繁雜,須經長久時日始能終結其審判。而依 上開規定,係逕由民事庭審理,又必須繳交第三審裁判費,徒增當事人困 惑,且顯然毫無實益,自屬超出立法本旨之外。又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 一條第一項所謂審判,專指實體上之審判而言,依該條項規定,須為實體 上審判之合法上訴,尚須經由裁定移送程序,始由民事庭審理之。兩相對 照,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所指第二審判決不包括程序判決在內 ,益可瞭然。
2.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12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第二審判決,如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之第二審判決,自亦不得上訴於本院。無適用同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而 僅對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餘地。